Author: bobyan
香港国际仲裁律师:国际仲裁的费用问题
对于涉及国际商业仲裁的双方而言,仲裁费用是一个必须要了解和考虑的重要问题。国际仲裁费用的规则大体上沿用普通法地区(例如英国、香港)的民事诉讼中的费用规则,但不完全相同。这对于中国内地的律师和企业可能并不熟悉。 本文将以香港《仲裁条例》及国际仲裁的实践惯例为基础,介绍国际仲裁中的费用问题。
一、费用的类别
国际仲裁中的费用,主要有两类:(1) Costs of the reference, 即仲裁双方各自支付的律师费用、专家费用、证人费用等;(2)Costs of the award, 主要指仲裁员(仲裁庭)的费用。
国际仲裁中的律师费用一般是按时计费的。但有的客户(如何中国内地客户)可能更喜欢固定收费,觉得心里踏实。 两者各有优劣,但计时收费能更好的体现律师的工作量,固定收费在某些时候导致律师不愿意过多投入时间去抗争,追求早日结案。
仲裁员的收费方式,在机构仲裁中,通常是有仲裁机构收取,然后仲裁事机构再将(部分)费用支付给仲裁员作为仲裁员的报酬。仲裁机构的收费方式各个机构有不同的规定。例如ICC按照争议标的的比例收费,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当事人可以选择按照标的的比例固定收费或者按时收费。就收费的高低而言,大体上,ICC收费比较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较低,而CIETAC收费最低(一些资深的国际仲裁员不愿意接CIETAC的案件,因为费用太低)。 Continue reading “香港国际仲裁律师:国际仲裁的费用问题”
禁止反悔原则(Issue Estoppel): 拒绝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第六项理由?
一、问题的由来
最近,英国高等法院在Diag Human SE v The Czech Repblic [2014] EWHC 1639 (Comm)一案中,拒绝了一个根据《纽约公约》申请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申请,理由是申请人在澳大利亚同样根据《纽约公约》申请执行时,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已经做出了该仲裁裁决尚没有生效(not binding)的裁决,因而,根据普通法中的Re Judicata (一事不再审)及Issue Esptopel (禁止反悔)的原则,法庭不再对这一问题再次审理,直接拒绝执行。
案例引起了国际仲裁界对Issue Esptopel (禁止反悔)的关注与争论。《纽约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拒绝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五个理由,难道Issue Esptopel (禁止反悔)成了第六个理由?
二、Issue Esptopel (禁止反悔)原则引起的担忧
至少有以下忧虑:
1. 对当事人自治原则的背离
当事人原则仲裁地时,就确定了由仲裁地法院作为仲裁裁决的监督法院。 如果按照禁止反悔的原则,仲裁裁决的胜诉方可以随意选择一个《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做第一次执行申请,然后在其他缔约国做执行申请时,其他缔约国都按第一次执行申请地法院的决定来办,岂不是由第一次仲裁执行申请地法院来监督决定该仲裁裁决是否可以执行了?而第一次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地法院并不是仲裁双方共同同意选择的。 Continue reading “禁止反悔原则(Issue Estoppel): 拒绝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第六项理由?”